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10
作者:张海静
浏览次数:[2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接受捐赠、妥善存放、组织分配、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根据湘交院[2022]17号《2022年春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防控物资”指后勤处在疫情期间上级调拨、统一采购、接受捐赠的医疗卫生用品,包含测温用品(水银体温计、电子体温计、额式体温枪等)、防护用品(医用一次性口罩、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隔离服、面屏、一次性手套等)、消毒用品(免洗洗手液、84消毒液、喷雾器、喷雾壶、75%酒精等)、其他物资等。 第三条 防控物资在学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后勤处负责防控物资的采购、接收、保管,以及学校层面的分配发放、培训使用;由校内各单位负责防控物资的申请、领取,以及本单位层面的分配发放和培训使用。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四条 防控物资由后勤处统一采购、接受捐赠,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后勤处掌握防控物资供需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如有特殊的防控物资采购需求,应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由后勤处统一审批、采购。 第六条 防控物资统一存放在后勤处防控物资仓库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物资。 第七条 防控物资的接收、存放、分发应严格实行交接手续,建立出入库台账,妥善保管。物资要标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对于有腐蚀性的防控物资,存放和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注意存放安全。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防控物资由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分配时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类发放”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条 防控物资分为“全校集中发放”、“防控保障发放”、“特殊申请发放”三种情况。全校集中发放,指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弹性工作制期间、开学后等不同时间段的要求,向全校各部门、各学院(部)师生按比例定额发放;防控保障发放,指为报到接待、后勤服务、医疗保障、安全保卫、值班值守等防控一线岗位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消毒用品;特殊申请发放,指全校各单位在全校集中发放、防控保障发 放外,根据本单位需求,向后勤处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原则上,N95口罩、隔离服、防护面屏、防护帽等专业防护用品发放给校医务室、隔离点等工作人员使用;额式体温枪发放给安全保卫、值班值守等工作人员使用;84消毒液、75%酒精、喷雾器等专业消毒用品发放给楼栋清洁、消杀工作人员使用。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全校集中发放”、“防控保障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后勤处公布的发放通知及明细,派专人到后勤处签字领取;“特殊申请发放”采取线上、线下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由后勤处审批后,到后勤处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需申报,不得冒领、多领,防控物资只能用于校内师生员工使用,不允许将防控物资变卖、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为避免疫情期间人群聚集,物资的申领需要错峰安排,后勤处根据办公时间合理分配领取时间。如有突发或临时需求,需单独提出物资申请,单独审批。 第十五条 由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紧缺,审批发放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各单位要提升厉行勤俭节约的领用意识,依据实际情况申报物资,节省使用。 第十六条 应建立物资发放台账以备查,确定专人管理,做到日结日清,账实相符。库房钥匙需妥善保管,保证物资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被盗。 第十七条 防控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第五章 物资使用 第十八条 后勤处和校医务室负责进行全校防控物资的使用指导,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保障使用效果和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后勤处负责对于口罩、手套等一次性消耗品设置专门地点、垃圾桶进行回收,防止二次污染。各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对于多次使用的物资要做好消毒和再利用。 第二十条 非一次性消耗防控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丢失,应及时向后勤处申报,待审批后重新领取。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负责制定防控物资计划,对统一采购、接受捐赠的防控物资及发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开,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同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防控物资在其采购、接收、管理、分发过程中,出现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挪作他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严重影响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防控物资丢失、损坏的,要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 |